3、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价。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实行“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严格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标准。
四、实施步骤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30日前,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整治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自查整治阶段: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核办法及标准》及相关规定,排查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为C级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为D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开采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迎接省验收。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殷少祥副局长任组长,市安监局三处王万臻处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三处,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狠抓整治,确保不走过场。
2、突出重点,加强检查,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本地非煤矿山的实际,突出整治的重点,特别是对危险程度相对较高的地下开采矿山、基础条件较差的小型露天采石企业和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
3、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到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整治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暂停爆破器材供应,电力部门暂停采场生产电力供应(地下矿山除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