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烟花爆竹违法案件移交制度,定期通报交流情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对乡(镇)、办事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情况认真监督,严格监控,确保一户不漏、一人不漏。
4、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察,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
(一)2月-6月
1、宣传、贯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按照《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编教材《烟花爆竹安全技术与管理》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销售员、采购员、押运员、搬运员、安全质量检验人员、专业燃放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2、继续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在组织开展对经营企业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展情况,对评价(评估)报告所提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加强跟踪监督检查整改。
(二)7月-10月
1、组织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严格条件、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组织发放国家总局统一印制的销售许可证。
2、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提出烟花爆竹经营(包括运输、燃放)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