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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发〔2007〕12号 2007年6月6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 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市现有农村集体林业用地 187 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的 85%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 “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工作,普遍落实了林权,较好地促进了全市林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的问题已开始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森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经营森林、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 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效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让农民拥有更丰富的生产资料,为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而且可以有效释放农村林地、劳动力和物种资源的潜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因此,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住机遇,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二、加强领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省确立的“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区)市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改革取得成功。各区、乡镇(街)都要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制订指导改革的意见和方案,加强对改革的督查指导,处理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抽调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组建办事机构,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和日常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财政、税务部门要负责改革中各项税费政策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同时积极筹措改革资金;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改革中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严肃改革纪律;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改革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级农业、国土资源、规划以及政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及时发现和处置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尤其要防止乱砍滥伐森林,切实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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