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5楼东侧。
投诉电话:25666685 咨询电话:2566602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十)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十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和水务管理法规、规章和深圳市罗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罗编字〔2005〕50号)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及《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罗湖区水务局、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罗湖区水务局、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市政园林、环境卫生、森林防火、爱国卫生、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城市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市政园林、环境卫生、森林防火、爱国卫生、市容环境及城市综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555
二、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区的水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对违反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检查和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555
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及《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在罗湖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权;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无证生产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燃气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行使劳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人才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