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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价发[2002]7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我市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家政服务、广告设计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介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价目表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处张贴、悬挂收费价目表,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还应备有收费许可证<副本>影印件和有关收费的文件依据,以便于缴费者查阅),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标明以下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式样附后):
  1.收费单位名称:即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
  2.收费项目:按规定设置的项目,如登记费、咨询费、招聘(求职)介绍费、代理承办费等。
  3.计价单位:如 元/人、 元/次。
  4.收费标准:按服务项目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收费依据:属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标明批准机关和文件字号;属实行市场调节价自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应标明“自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中介机构可将“收费依据”一项改为“备注”,标注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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