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承包期满,乙方应将地块、青苗、地上附着物、不动产及水电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 特殊约定
(一)在承包期内,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甲方必须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期限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按时交回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甲方收回国有农业用地时,提前解除合同,退回承包保证金给乙方,并免收自通知之日起的租金,作为适当的补偿。如果乙方不按时交回土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在承包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乙方应采取措施对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保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损失时,由甲方和有关评估机构核实后将灾情上报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审核,按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承包费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
(三)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汇报承包用地的使用情况。承包用地出现异常状况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在违约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不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涉及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事项,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方案,则该争议提交(打勾确认):
□ 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审理;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 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乙方缴交承包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交深圳市________区农林渔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_________分局各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