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逾期不交纳承包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乙方逾期3个月不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全部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退回保证金。
(六)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包地块、青苗、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前与乙方一起现场清点核实,并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有权对国有农业用地进行巡查,对承包地块内出现违法用地、违法种养、违法建设、乱砍滥伐、违反承包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规以及违反市、区政府关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现以上违法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全部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雇用工人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2.乙方有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使用权、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在承包期内,乙方负责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维护和管理。如果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丢失或损坏,应负责向甲方赔偿。果树自然死亡或附着物正常的破损,乙方不负责任,但必须报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清理。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5.乙方承包的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得出卖、转让、出租、转包及分包等等。
6.乙方不得改变合同规定的地块生产用途;不得非法饲养家禽家畜;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得改变地形地貌;不得进行非生产性挖土或取土,不得破坏耕作层。
7.乙方不得损坏、迁移青苗,不得自行改种、换种。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附着物进行任何非生产性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建筑结构。乙方要在承包地块上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9.在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补种、加种的青苗及增设的其他设施,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交还土地时,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10.乙方发展农业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农业生产标准,不得使用违禁的药物、饲料和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的农产品达到政府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乙方必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