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29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光明新区的管理体制,规范光明新区管理机构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宝安区光明、公明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 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高效便民的新型行政管理机制。
第四条 新区应当成为循环经济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试验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生态区,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 新区应当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旅游和绿色生态农业,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效益,重点引进低能耗、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
第六条 新区应当确保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第七条 新区应当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新区应当在土地利用、资源配置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创新。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新区开发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新区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和入区企业项目及其用地评估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