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大价发[2002]7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统一部署,我市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落实《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大价发[2001]87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公示成果,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行政村公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地区,要根据国家计委通知要求和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因地制宜做好村级公示工作,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今年底以前,除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设立起来外,有条件地区的公示栏、公示牌可以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已经完成公示工作的地区,要巩固成果,再接再厉,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加强动态管理,努力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一是在公示牌管理上,实行谁设立,谁管理。收费单位设立的公示牌,由其自己负责管理和维护;乡(镇)、村设立的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是在公示内容上,要统一规范。公示项目要核实准确,防止出现差错。三是在公示形式上,要因地制宜。按照“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注重实用性。四是要保证公示牌经费的落实。乡(镇)、村公示牌制作费用,要争取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采取财政补一点、价格主管部门出一点、收费单位拿一点的办法,把公示牌先立起来。
三、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公示牌建立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内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要集中力量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开展。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收费单位、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纪检监察、纠风、农业、财政、教育、民政、国土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分兵把口,各司其责,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册、公示卡等方式,宣传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义和好的经验,为做好公示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