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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施以来,在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7]8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垦、华侨、林业、劳教系统的农林场和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农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农垦等系统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新农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筹集
  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
  三、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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