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行业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垃圾处理场的质量监测和运营监督,从2008年开始,组织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环卫科研所和环卫监测站对全区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垃圾处理场的城市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和污染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自治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依法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鼓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降低小火电价格。2008年底以前,全面实行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向社会公告,并扣减脱硫电价;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对未达到保本微利的城市供水价格尽快提高到合理水平;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水价,按工业用水价格两倍征收;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全面强制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适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设区的城市在2007年底前全面开征 污水处理费,其他市县2008年底前开征。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已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以前调整到位。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5元/户·月。项目投产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自治区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2007年投入1000万元,以后年度将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项目。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适当提高墙改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墙改基金核退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充分运用墙改基金贴息补助的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为原料,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先进工艺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空心制品;大力扶持利用石渣、建筑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作原料,采用年产规模3万立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的先进成型设备开发生产砼空心砌块和轻质墙板。对现有砖瓦企业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偿办法,加快砖瓦行业科技进步,逐步实现砖瓦企业转产多孔砖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三十八)认真贯彻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时,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自治区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征信能力挂钩的办法。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宣传方案,自治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集中时段和版面,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加大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力度。重点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的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国情和资源节约讲座等形式,在各类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通过举办节能减排专家报告会、科普展览巡展、大篷车“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宣传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把最新的技术、产品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先进企业、机关、社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争创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活动,在机关、社区、商厦等培育和选择节能典型,总结、推广、宣传节能减排典型经验,树立模范带头单位和个人。同时,要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的机关文化。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先进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目标执行过程的监控,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加强节能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评。
(四十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从2007年起,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各级机关办公楼空调系统实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安装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运行节能措施。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住宅小区维修改造的立项审批和设计环节中,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进行的办公区房屋维修工程抓好节能改造,改善节能运行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 20%。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定额,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
从2007年起,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能耗总量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2007年主要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财政支持的教科文卫建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型宾馆、教育部直属高校实施审计。全区各设区的市应于2009年11月底完成大型公共建筑和办公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对象的能耗情况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被审对象的能耗基本情况进行公示。2007年12月底前,南宁市必须完成至少10个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0个大型宾馆、商场或写字楼的能效公示,各设区的市完成至少10个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008年12月底之前实现能效指标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