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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7]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全区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去年以来,我区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去年我区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与此同时,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我区的节能减排工作将更加被动,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近几年来,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增长,各项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责任的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陆兵主席任组长,杨道喜副主席、穆虹副主席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经委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区直企业要在 2007年9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 1.04吨标准煤,降低15%;全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自治区重点监控的331家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实现节能量500万吨标准煤,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区16家企业实现节能量 128.64万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 102.3万吨减少到92.2万吨,削减9.9%;化学需氧量(COD)由107万吨减少到94.1万吨,削减12.1%。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中,南宁、桂林、北海市不低于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142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体材料总量的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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