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认真制定并实施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巩固和发展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络,到2008年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和人才配套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增强其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提高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规范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引导和督促村卫生室搞好建设。加强基层血防站和疫区村血防室的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职责。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认真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措施。继续开展“城市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开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试点,探索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封闭运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到2008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扩大到100个以上,平均参合率达到80%。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平均参合率达到80%以上。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服务站。社区卫生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加强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教育,建立健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逐步达到每万城市居民拥有1-2名全科医生和相应数量的社区护士。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援和指导。依法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加强执业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中的平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