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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徐安监〔2006〕14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6]18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已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根据文件提出的要求,对已领证企业作出隐患整改承诺的,要督促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隐患已整改结束的,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整改结束的证明材料,并加盖评价机构的印章,由属地安监局确认盖章后报至市安监局一处。未有隐患整改承诺的企业,评价机构另作说明,于11月10日前将所有复查的生产企业情况报市局一处。
  二、对已领证企业作出的参加工伤保险承诺或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在年底前补报工伤保险交费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交“一书两证”的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须提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的,须提交选址意见书。
  四、对上述补报材料必须在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报规范申报材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产品,以自用为主的非化工企业,根据省安监局(苏安监[2006]191号)文件规定,该类企业也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范畴,凡是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05年以后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应提交经安监局安全审查合格的意见书,并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领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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