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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对农场区域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场区域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凡是向农村倾斜的支出项目,也要相应安排给农场或管理区(乡镇)。农场自身也要增加对农田水利、区域内道路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农场区域内开展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确需农工投资投劳的,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实行。
  (五)加强对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农场通过提高租赁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增加农工负担。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以农场或分场为单位设立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金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由省财政扣缴下年度的转移支付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国家、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市州和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同时,分别由农业、林业部门牵头,成立国有农垦农场、国有林场和农业事业场所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系统管理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
  (二)制定改革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取得群众认可。县市区所辖农场的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定报市州批准后实施。市州国有农场的改革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君山区和屈原、大通湖、西洞庭、西湖、东山峰、回龙圩、金洞等七个管理区的改革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贺家山原种场的改革方案由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各市州要将直管农场改革方案和所辖县市区农场改革方案一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组织实施。2007年8月20日前,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具体政策落实到农场(乡镇),农场(乡镇)要将方案落实到分场或生产队(村组),并全部落实到户,清退到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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