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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从2006年起,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并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农垦农场重点用于支持农工参加养老保险、义务教育支出,国有林场重点用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林区道路建设支出,农业事业场所重点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劳改劳教农场重点补助区域内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参照周边农民承包面积确定农工责任田,由农工实行承包经营。原则上,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这个标准的,要适当增加。农场耕地较多的,应逐步增加农工承包责任田,减少经营田;农场耕地较少,达不到当地人均水平的,原则上不搞经营田。同时,要稳定农工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重新分配土地带来损害农工利益、引发农场不稳定因素。对农工承包责任田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改革后农工责任田的负担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同。县市区要制定经营田租赁费管理办法,对收取标准、收取环节和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农场要将经营田租赁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
  (四)对深化农场税费改革予以适当补助。农场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农工承包责任田养老保险单位统筹费,按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历史因素,由中央和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制定。
  (五)清理和规范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农场向农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未改制农场,其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由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已改制的农场,农工除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自身受益的收费项目外,应与当地农民一样,责任田不再缴纳其他费用。农工如果承包经营田,按照经营田收费管理办法缴纳租赁费。要建立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同生产费(水费)、经营田租赁费等统一填入手册,农场凭手册征收,农工按手册交费,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农工负担手册的填写和发放,由当地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国有林场、农业事业场所深化税费改革和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有关部门参照以上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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