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国有农场和国有农场农业职工(含当地承包农场土地的农民,以下统称农工)负担,促进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确保”:将农工承担的土地租赁费(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逐步理顺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范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利益。二是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场税费改革,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对已经改制和尚未改制的农场,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改革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为全面深化农场税费改革,确保所有农工共享改革成果,根据我省实际,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所有国有农垦农场、国有林场、农业事业场所及其改革后设立的管理区、乡镇(以下统称农场)。劳改劳教农场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从2006年起,对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农场要采取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免除后,在基本反映土地承包租金水平、不引起农工“争地”矛盾的前提下,农工和当地农民租赁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经营田,其租赁费(包括各项费用)原则上每亩不超过100元,有条件的地方经营田租赁费应进一步降低。经营田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农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006年以来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租赁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改革方案落实后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