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壮大物流企业。要按照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各种形式进入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发展一批现代物流企业。促进现有运输、仓储、货代、外贸、批发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转变,壮大一批物流企业。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仓储、配送、货代、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重组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流企业。
五、加快对外开放
11.加大招商力度。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国外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省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省内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积极鼓励和引进省外知名物流企业到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推出一批大型物流项目,纳入全省招商计划。
12.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优势的物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境外市场,并在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物流企业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经营网络。
13.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推进“大通关”工作进程,加快湖南电子口岸建设。简化通关程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完善快速通关改革,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的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六、实行税收优惠
14.实行税收扶持。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国税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