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民航货运销售代理的审批,按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物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予以核准。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4.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物流服务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改善经营环境
5.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涉及现代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物流企业的仓储作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取。
6.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7.方便城区配送。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城区配送车辆,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便于其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8.简化项目审批。对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物流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物流企业集团在申报核准制项目时,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自筹投资建设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培育物流市场
9.培育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对剥离物流业务,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商企业,符合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政〔2002〕859号)文件中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农副产品及食品、医药、出版、石化、服装、烟草等行业深化流通改革,增加物流配送的服务需求。支持专业市场交易方式与功能创新,扩大专业市场的物流需求。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拓展物流服务需求。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挖掘消费者物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