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07〕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物流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
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十一五”发展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使全省物流业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并完善一批综合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重点建设1-2个年营业收入过50亿元的物流园区,培育10个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大型物流企业,抓好20个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大型工商企业物流改造试点。第三方物流在全部物流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工商企业物流成本逐步下降,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例在2005年18.9%的基础上下降2-3个百分点。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2.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物流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金,可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到位。属于投资公司的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物流企业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冠“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集团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均可视为物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