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对技术含量高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批。各市、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个人的申请资助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