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三)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可通过书面或网上电子方式提出。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一)国外专利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国内专利的资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二)市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
(三)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本年度的资助申请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审批后,将资助资金统一下拨至市州,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发放。
(四)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可通过转帐、邮寄、现金等方式发放,成本列入本级知识产权事业费支出。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1、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
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实际发生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2、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均须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