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5日)废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7]3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促进我省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本省境内。
上述对象承担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困难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情况将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