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收企业具有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
(二)回收企业回收该易制毒化学品直接用于合法生产原料的。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制毒化学品由回收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回收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回收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或回收易制毒化学品废料需要跨市运输的,要凭调剂或回收废料证明到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第七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
第三十五条 仓储单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委托储存时,应当查验货主提供能够证明所要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证明(进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货主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仓储。易制毒化学品入仓储库数量以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数量为准。
第三十六条 仓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库业务时,应当查验提货单位的购买或运输有效证明。提货单上载明的提货单位与购买或运输证明上单位名称不一致时,仓储单位应当要求提货单位提供合法的相关流转证明,对未能提供合法流转证明的不得出货。
第三十七条 跨市异地仓储易毒化学品的,货主单位须向仓储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仓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仓储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由仓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第八章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和入库、出库、回库、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条 承担“定点定向购销”的经营企业要在当天准确录入销售每笔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流向以及库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