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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专管员对企业第一次网上办证提交材料时,需要核查如下内容: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过相关材料的核查后,要当即告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限,届时企业领换新证后及时重新报备。

第六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和废料回收

  第二十九条 企业间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或废料回收要遵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经公安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调剂或回收。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调剂要符合以下之一条件:

  (一)调剂给使用企业时,该使用企业要有使用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理由。

  (二)调剂给生产或经营企业时,该企业要具有生产或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资格和调剂的合法理由。

  第三十一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由调入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调剂来料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调剂来料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要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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