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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省、市、县(市、区)统一实行专管员审核和部门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向外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运往外省的,先在网上申报审批相关证明,企业凭《系统》中下载证明向签发公安机关调换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

  第二十条 签发公安机关在办理换证时,经办人要在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的备注栏中注明《系统》中下载证明的编号,以实现网上核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办理。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市、县(市、区)二级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签发。

  第二十二条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办理。

  (一)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由市禁毒支队签发。

  (二)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易易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办理,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报证明经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后,企业从系统企业端下载有效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使用过的证明,要经对方企业签注盖章,并与申报该证明的合同一起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办证申报材料不够详实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用途或运出目的不明确的,一律要进行核查明确后,方可给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第一次在《系统》办理购买或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时,将下载并加盖本企业单位公章证明送到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机关加盖《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方可使用。同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企业要向签发证明公安机关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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