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下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下的企业,可以“集体申购户”或“定点定向购销”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管。
(一)“集体申购户”的组成。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以乡镇、村居或公安机关派出所管辖区为区域,建议30家以内组成一个“集体申购户”。
(二)“集体申购户”资格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专管员对参与“集体申购户”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将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
(三)“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安装。“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可选择安装在一个专用固定场所或一家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中。
(四)“集体申购户”企业端使用。每个“集体申购户”要确定专人操作,进行网上申报和办证。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等部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以“定点定向购销”方式进行购销管理。
(一)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要分别与教育局、卫生局审核确定辖区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学校、医院和单位,确定购买经办人,由公安禁毒职能部门将学校、医院和单位购买人名单提供给本辖区中指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定点定向购销。
(二)学校、医院和单位由指定购买经办人,凭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定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所需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六条 其他科研部门和个人使用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本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指定的“定点定向购销”经营企业中购买。
第五章 网上办证
第十七条 从2007年3月1日起,全省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办证;省内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使采用《系统》中下载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由禁毒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审核、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证明和调剂、废料回收证明。办理流程:
(一)由省厅禁毒总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批制度;由市禁毒支队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两级审批制度;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签发的证,实行县级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