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负责省厅中心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市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专管员负责市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县(市、区)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县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专管员负责本市被评定甲级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县(市、区)级专管员负责本辖区乙级、丙级、黑名单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审核、传递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备工商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信息材料。
第八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收到县(市、区)专管员报送的企业信息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及时应用。
第九条 县(市、区)专管员负责收集本辖区企业被公安、工商、安监、药监等部门处理意见,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省厅专管员负责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发布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专管员要定期收集和清理系统业务咨询栏目内容,并及时给予答复,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坚决禁止在系统业务咨询栏目中发布无关信息,造成后果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企业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组织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应用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三条 要求独立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年度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上的企业;
(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年度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