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17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认真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40号)和《关于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通知》(浙禁毒办〔2006〕36)精神,进一步规范实施全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联网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是全省禁毒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力度的有效措施,也是我省公安禁毒部门服务企业、执法为民的具体社会实践。全省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联网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尽快抓紧落实。
二、规范管理,及时联网。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底数,积极组织企业开展
《条例》、
《办法》和《规范》知识的培训。要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全省计算机联网管理。
三、网上办证,严格监管。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积极依托“浙江省易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办证功能,从2007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办证流程,并在省内统一使用系统下载证明;购销、运输涉及外省时,企业一律凭系统下载的证明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禁毒部门换取公安部印制的手工证明。同时,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使用企业将当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报本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堵截易制毒化学品流向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