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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徐安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苏安[2007]2号)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建筑施工和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其他事故隐患。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分级管理
  这次普查列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督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方式
  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其他基层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自查。
  6月30日前,市安监、公安、消防、交通、铁路、建设、质监、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分管领域内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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