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二)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交换试卷双方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附件5
  试卷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从生成至考试结束前属绝密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级机关应按绝密资料的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考试的实施机关按承办机关上报的本地区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负责;试卷运送要专人专车护送。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关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