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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自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从生成至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密级为绝密级。各级考试机关要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卷的接收、保管、运输等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事件,将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附件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一、各级考试机关的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负责考试点的审批、试卷的印制和发放,统一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承办机关须设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各考场的管理,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具体组织考试。

  (三)各地级市统计局负责协调所辖县(市、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四)在考试进行期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承办机关和各地级市统计局须分别派出工作人员对考试进行巡查。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1、主持本考场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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