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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附件1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及相关文书的制发,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采用闭卷笔试的考试形式,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向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规定,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在考试现场封装好试卷,指定专人保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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