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汕价〔2007〕124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直、中央、省驻汕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下称《规定》)是《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的配套文件,全市范围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下称商品房),要结合《规则》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该《规定》,切实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标价方式,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其中汕头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负责监制,其余由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所负责监制。
三、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的书面报告材料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以上需带齐原件校对)。
3、提供《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一式多份(按实际使用数量)。
中心城区范围内房产开发企业的以上材料迳送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地址:长平路财政大楼6楼,电话:8486687)。
四、为贯彻实施好《规则》和《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请市直、中央、省驻汕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汕头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价员登记表》(附件),并于8月10日前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