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通部门依据《
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石料运输导致损坏公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小采石场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7.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小采石场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小采石场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整顿,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和落后装备,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各市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
(四)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小采石场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小采石场,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对发生一起3人或当年累计3人死亡事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小采石场要进行半年以上的停产整顿,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小采石场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在媒体上公布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小采石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