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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场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小采石场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办理延续。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小采石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认定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采石场。
  4.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小采石场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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