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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9.2007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采用扩壶爆破作业的;
  3.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5.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的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国省道可视范围等区域内开采的;
  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8.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各地对辖区内小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3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各地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三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2008年6月底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年产10万吨以下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资源整合;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独立块段、可采储量在100万吨以上、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开采工艺正规、具备提升能力的,企业制定提升能力技术改造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技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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