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逐步加大基础设施、工作场所建设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省级财政在整合现有农业投入资金的基础上,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资金规模,积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大技术推广。
(十二)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落实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推广职业资格准入制,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30天以上的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三年轮训一遍。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在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用3-5年的时间,使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
(十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对自主创业人员要在政策、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相关政策,妥善分流安置好富余人员。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围绕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