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和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快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和省上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一)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到位。为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恢复生产,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并要求尽快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与国家相关部门衔接,在8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
(二)抓好项目申报工作。国家对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要按国务院要求,在8月31日前,将需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议安排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三)加快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国家具体部署,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并要切实改进服务方式,重点扶持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制定出担保机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的具体方案。
(四)落实生猪防疫措施。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担,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省财政要及时安排和拨付补助经费。防疫责任由县级政府负责。对因防疫责任不到位,造成养殖户损失的,当地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并立即开始执行。
三、切实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地区要抓紧开展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结合实际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如发生断档、脱销,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商务厅要会同各地对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猪肉供应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