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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徐安监[2007]10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评价机构:

  近期,我局在核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发现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换领许可证时,没有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的要求换证,一些企业经营期限已超过重新申报领证日期,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经营处理。各县(市)区安监局不得受理其申报材料,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及《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处罚后各评价公司方可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一律按首次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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