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批不符合相关规定。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及其辅助设施工程、自治区总工会、人行中卫支行营业部等,在审批环节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未按批复组织实施,出现“三超”现象。如银川市检察院技侦用房项目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培训中心等内容,没有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出现严重的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三)建设规模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如贺兰县立岗镇等4个办公楼项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县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平罗县政务中心等31个项目的领导班子人均使用面积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
(四)项目装修和单位综合造价超标准。自治区统计局综合办公用房、中卫市国家税务局以及中卫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项目在单位综合造价和装修上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五)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完备。西峡会议中心、青铜峡市人大政协办公楼等9个项目在用地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备。
(六)规划施工手续不齐备。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等16个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
三、处理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
(一)针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分别进行责令停建、缓建、没收、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处理。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等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要求进行审批的项目,要认真做出深刻检查,并在7月15日前补办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三)银川市检察院技侦用房超批复建设规模部分,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调整给其他行政和事业单位使用。其他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超概算部分全部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四)人均建筑面积或领导班子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 [1999]2250号)规定的项目,要在7月15日前,比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对超出规定面积部分作出明确的腾退或没收的调剂方案,调整给其他未达标单位使用。
(五)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对在建项目要求暂停建设,先行调整工程造价和装修造价,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已建成项目,项目主管单位于7月15日前向自治区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