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5〕106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
目前,我市少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私自允许没有取得资格的其他社会办学机构挂靠,借用自己的资格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同时,在培训过程中还存在培训学时不足、使用盗版教材、聘用不具备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等现象,使培训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既损害了学员的利益,又扰乱全市的培训市场。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社会办学机构资格认可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杜绝类似现象,保障学员的权益,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社会办学机构的挂靠,借用自己的资格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培训备案,情况严重者,取消其安全生产培训资格。
二、严格培训备案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培训机构培训备案时,须严格审核各备案培训班的详细课程表及其教材使用情况。课程表内容须客观反映培训班具体课程、时间安排、课时数以及教师等情况。培训教材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核使用指定培训教材的数量是否与培训人数相符。如培训单位提交的有关备案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不予进行培训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