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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七部委局的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充分认识这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而开展的。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强化污染防治,实施生态保护与建设,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是,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科学发展观还未真正的形成;化工企业较多,污染隐患较大;辖区内部分小流域污染物指标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城市空气质量较去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超标;酸雨污染比去年有所加重。这些环境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群众的健康就会受到危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因此,这次环保专项行动要针对全市环保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抓典型案件查处,树立环境执法权威,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明确的相应职能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的具体重大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建立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联动优势,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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