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东至镇江焦化厂铁路专用线--古运河丁卯桥段--团结河、南至镇大铁路--沪宁铁路天桥段--南徐路、西至镇句路陆家桥段--润州路、北至长江南岸线的闭合区域,为重点限养区。
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所在地以及前款区域外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为重点限养区。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区域以外的建成区为一般限养区。
第七条 除动物园外,重点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军队、公安、海关特种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小型观赏犬和大型犬、烈性犬的限额、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个人申请养犬的,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第十条 单位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专职养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场地使用证明;
(四)单位内部设有固定的犬舍,犬只实施圈养、栓养。
第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饲养的犬,应先到农林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后,凭农林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同时签订《养犬责任书》。
第十二条 《犬类饲养证》由饲养人每年凭农林部门当年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关验证一次。逾期不验证的,《犬类饲养证》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