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辖区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
(二)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辖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