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充分运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强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把品牌知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家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大力提升企业家品牌素质,提高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1.对新创品牌实行奖励。凡新获“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凡新获“中国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凡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凡新获“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出口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凡新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凡新获国家重点公园、国家5A级旅游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凡新获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十强旅行社、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实验室水平认证的单位,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实验室水平认证的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机构,奖励10万元;对担任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20万元,担任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费每件补助50%,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2万元补助。
品牌奖励资金来源为:国家级以上的品牌奖励,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原条口支付);省级品牌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按原条口支付)。
对新获“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等品牌,各条口根据财力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2.优化要素配套服务。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简化办贷手续,实行利率优惠,并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对品牌生产企业,其品牌的价值,经权威评估后,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最高幅度可占注册资本的70%。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下,品牌产品企业生产的用地将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对品牌产品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要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保证。各级政府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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