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72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的《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1.加强监测统计
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编写水质通报工作大纲。每年对市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监测,统计分析入河排污量、污染物种类等变化情况,进一步掌握水功能区排污现状。
2.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
今后,市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此外,还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排污和退水情况加强分析和审查,以便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排污管理。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泰州城区水厂均以长江水为水源,严格按照《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市区现状第三水厂取水口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在引江河设立水源厂作为主城区备用水源,对其上下游划定生活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在必要时设立准保护区。规定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各项不同的禁止行为,从事有关活动的要求及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4.严格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改革现行城镇污水处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建立起多元化投资建设、企业化运营管理、社会化负担费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城镇污水处理体制。同时,运用税收、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和社会资金投向污水处理;积极探索河道建设管理、城镇给排水建设和运营水量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以利于改变用水者不管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者不管废水再利用的局面。
二、加大相关费用征收力度
1.加大收缴排污费力度。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将收费标准逐步提高到高于污水治理成本的水平。其次,对超过国家或者泰州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还要令其限期治理,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递进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