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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69号)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尽快推进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泰政办发[2007]141号)精神,研究制定市区(含市本级、海陵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学生少年儿童的关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努力把好事办好,确保今年年底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二、实施步骤

  共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行政策业务的宣讲。

  一是政府召开相关部门协调推进会,确定实施方案。

  二是举办各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街道社区、医院等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班。

  三是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两期直播节目。

  四是学校、街道社区、医院为所属对象发放人手一册的政策宣传资料。

  五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对外咨询电话,及时宣传解答各种政策业务问题。

  第二阶段,参保、征缴、补助。每年9月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费用,年缴纳标准为每人90元,其中30元向个人征收,提供财政部监制的定额专用票据,可作学生少儿父母到所在单位报销的凭证,财政补助的6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向市、区财政申请。少儿与居民征收的医保费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调剂使用。针对在籍学生少年儿童目前状况,暂分为两类人员,分开操作:

  第一类为泰州市区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籍学生,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整体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并委托学校或托幼机构代收每人30元的参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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