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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及其配套用房建设相关税费分别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给予以下政策性扶持:免收人防费、商业网点建设费、水增容费、墙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渣土管理费、散装水泥押金、消防费、新区电网调整费。对购房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对开发单位免征营税。按二分之一减收招投标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质监费、供电增容费。按三分之一减收白蚁防治费。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要按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需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成本包括以下7项因素:
  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房屋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管理费(为以上1-4项费用之和的2.3%)
  6、各类规费(省、市政府批准减免的税费、规费除外);
  7、贷款利息;小区内经营性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投资和建设,不计入销售成本。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出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中有关代收规费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标准,在交付时,由购房户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供应对象为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市区常住户口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优先供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6m2以下的特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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