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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9日)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1998]189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解困和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供应体系,确保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本市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市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按规定办理立项、报建、招投标等手续,纳入正常的建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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